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東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注冊登記業務,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維護各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除另有說明外,本規則適用于公司負責注冊登記的所有開放式基金。凡參與公司基金業務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冊登記機構、基金銷售機構、投資者及其他有關各方均應遵守本規則。
第三條本規則所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注冊登記機構均為公司。
第四條本規則所稱投資者包括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其他投資者(法律法規禁止購買者除外)。其中個人投資者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可以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注冊登記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準設立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可投資于中國境內證券投資基金的中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第五條本規則所稱基金賬戶指本注冊登記機構為基金份額持有人開立并記錄其持有的由公司辦理注冊登記的基金份額余額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戶;基金交易賬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構辦理認購、申購、贖回、轉換、轉托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導致的基金份額變動及結余情況的賬戶。
第六條本規則所稱基金銷售機構,除特殊說明外,均包括直銷機構和公司指定的代銷機構。
第七條基金注冊登記業務分為賬戶類業務和交易類業務。
賬戶類業務:是指與客戶資料、賬戶狀態有關,而不會引起投資者基金份額權益發生變化的業務。包括但不限于:基金賬戶開立、基金賬戶登記、基金賬戶注銷、取消基金賬戶登記、基金賬戶資料變更、基金賬戶凍結/解凍。
交易類業務:是指可以引起投資者基金份額發生變動的業務,包括但不限于:認購、申購、贖回、設置基金分紅方式、轉托管、基金轉換、非交易過戶、基金份額凍結/解凍、基金分紅。
第八條本規則所稱“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者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工作日,“T+1日”和“T+2日”均為工作日;“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如無特殊說明,公司對T日賬戶類和交易類業務申請均于T+1日進行確認,投資者可于T+2日起在基金銷售機構處查詢確認結果。
第九條本規則所稱“開放日”指為投資者辦理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投資者可以在開放日15:00之前遞交申請,申請當日有效,嚴禁出現延時交易。網上交易支持7×24小時服務的,開放日15:00以后(以公司收到的交易反饋時間為準)的申請視為下一開放日的申請。處于募集期間的基金的認購申請時間可以適當延后,具體時間由公司和銷售機構協商決定并通過《份額發售公告》等文件公告。
第十條本規則是對公司管理的基金注冊登記業務規則的一般規定,公司管理的具體某只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托管協議、銷售與服務代理協議等相關法律文件若與本規則有任何沖突,以相關法律文件的規定為準。
第十一條投資者辦理賬戶類業務時,應按照銷售機構的要求提供身份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資料。銷售機構應當制定完善的賬戶類業務管理制度和流程,認真核驗投資者提供的身份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資料,登記投資者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投資者身份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資料的復印件或影印件。投資者未按照要求提供資料的,銷售機構有權拒絕其業務申請。如投資者提供的虛假或錯誤或誤導性信息、資料,導致公司據此辦理業務引起的相關責任公司不予承擔。
第二章 賬戶類業務規則
第一節 基金賬戶開立
第十二條凡進行公司基金交易的投資者必須擁有公司為其開立的基金賬戶,投資者可以通過公司指定的基金銷售機構申請開立基金賬戶。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同一注冊登記系統原則上單個投資者只能開立一個基金賬戶;但使用同一套開戶資料可以為多個特定目的載體分別開立基金賬戶。
第十三條個人投資者開立基金賬戶必須由本人或代理人親自辦理。個人投資者申請開立基金賬戶,身份證件允許使用居民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戶口本、文職證、警官證、中國護照、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胞證及其他公司認可的證件類型。
第十四條機構投資者申請開立基金賬戶,由其經辦人辦理,身份證件允許使用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則需提供民政部門或主管部門頒發的注冊登記證書。
第十五條未成年人(未滿18周歲)開戶必須由其監護人代理,由基金銷售機構審核其監護人的資料,通過電子數據發送至公司。
第十六條公司以投資者的有效身份證件類型和證件號碼作為唯一性檢查,同一證件號碼不得重復開戶,號碼多位、缺位的開戶申請均按失敗處理;使用同一套開戶資料可以為多個特定目的載體分別開立基金賬戶。對于使用居民身份證開立基金賬戶的個人投資者,只能使用18位身份證號碼進行開戶。
第十七條投資者開立基金賬戶成功或首次開立基金賬戶申請被受理后,即可進行公司基金的交易。
第十八條投資者開立基金賬戶申請失敗,其辦理的其他業務申請同時被確認失敗,認購或申購資金退回投資者賬戶。
第二節 基金賬戶登記
第十九條已開立公司基金賬戶的投資者如在其基金賬戶的非原開戶銷售機構投資公司基金,須先在該銷售機構開設交易賬戶并辦理基金賬戶登記業務,從而實現一個基金賬戶對應多個交易賬戶,即一個投資者可以同時在多個銷售機構進行公司基金的交易。
第二十條投資者基金賬戶登記申請被受理后,即可進行公司基金的交易。
第二十一條公司檢查申請基金賬戶登記的投資者姓名、證件類型、證件號碼、基金賬號等信息是否與已有賬戶信息一致,如不一致,申請按失敗處理。
第二十二條投資者可以在賬戶登記時修改通訊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等信息。
第三節 基金賬戶注銷、取消基金賬戶登記
第二十三條投資者在某一基金銷售機構申請注銷基金賬戶時,如果在其他基金銷售機構有賬戶登記的,應先在其他基金銷售機構取消基金賬戶登記,否則公司對該次注銷基金賬戶申請按照取消基金賬戶登記來處理。注銷申請被確認有效后,原來分配的基金賬號作廢,投資者不能再利用該基金賬號進行交易。
第二十四條投資者在某銷售機構辦理的基金賬戶登記申請經公司確認有效后,可以提出取消基金賬戶登記的申請。取消賬戶登記申請被確認有效后,投資者不能在該銷售機構辦理除基金賬戶登記以外的任何業務。
第二十五條投資者辦理基金賬戶注銷或取消基金賬戶登記申請,其基金賬戶或交易賬戶有以下任何一種情況時,將按確認失敗處理:
1、投資者持有公司的任何基金份額(包括凍結份額);
2、投資者存在公司尚未確認的交易;
3、投資者持有尚未兌現的基金權益;
4、基金賬戶處于凍結狀態;
5、其他根據有關規定不符合注銷基金賬戶或者取消基金賬戶登記的申請。
第四節 基金賬戶資料變更
第二十六條投資者名稱、證件類型、證件號碼、聯系地址、聯系電話、電子郵件等信息之一發生變更的,應盡快到基金賬戶開戶銷售機構和做過基金賬戶登記的銷售機構分別提出變更基金賬戶資料的申請。
第二十七條投資者修改資料分為一般資料修改和重要資料修改,一般資料包括聯系地址、聯系電話、電子郵件等;重要資料包括投資者名稱、證件類型、證件號碼等。如果銷售機構的代銷系統不支持重要資料更改的,須由銷售機構將投資者的相關資料傳真到公司處,由公司和銷售機構同時進行人工更改。
第二十八條投資者變更后的證件類型和證件號碼必須保持唯一性,不得與公司登記在冊的其他基金賬戶的證件類型和證件號碼相同,否則該變更申請無效。
第二十九條基金賬戶凍結期間,賬戶資料變更申請無效。
第五節 基金賬戶凍結/解凍
第三十條銷售機構不受理基金賬戶凍結/解凍業務申請,只有注冊登記機構受理基金賬戶凍結/解凍申請,注冊登記機構只受理司法機關及其它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賬戶的凍結/解凍申請。
第三十一條司法機關及其他有權機關向注冊登記機構申請基金賬戶凍結/解凍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填妥的業務申請表;
2、生效法律文書,包括但不限于法院判決書等;
3、司法機關開具的協助執行通知書(應注明凍結、解凍賬戶的自然人姓名或機構全稱、基金賬戶號碼、基金簡稱及基金編碼、凍結、解凍基金份額以及司法執行人員姓名及身份證號碼);
4、注冊登記機構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條賬戶凍結后,注冊登記機構在司法機關及其他有權機關指定的時間期限后予以解凍,司法機關及其他有權機關沒有指定凍結期限的,注冊登記機構可以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凍結時間處理。
第三十三條基金賬戶凍結期間不能進行任何交易,但可進行基金賬戶解凍及基金分紅操作。在基金分紅時,被凍結基金份額因選擇紅利再投資分紅方式而獲得的基金份額將予以凍結,直至解凍;因選擇現金分紅方式而獲得的分紅現金將自動轉成基金份額并予以凍結,直至解凍。
第三十四條對凍結業務的處理原則是:先到先執行,不得重復凍結。如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賬戶下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額已被司法凍結,注冊登記機構不再受理該基金賬戶的賬戶凍結業務。對于同一基金賬戶,若注冊登記機構同一開放日收到一般交易申請和凍結/解凍業務申請,將優先處理凍結/解凍業務申請;若基金賬戶已凍結,則拒絕一般交易申請。
第三章 交易類業務規則
第三十五條以下交易規則適用于公司管理的開放式基金。當貨幣基金的交易規則與本部分交易規則存在不一致時,以貨幣基金特殊交易規則為準。
第一節 基金認購
第三十六條基金認購,是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者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投資者如已經開立公司基金賬戶,則可以直接提出認購申請;如尚未開立,必須在認購申請前開立基金賬戶。
第三十八條基金采用“金額認購、全額繳款”方式認購。
第三十九條如基金發行設置募集規模上限,對超額部分認購金額的處理方式有兩種:一是全程比例配售,對整個發售期間內的全部認購金額按照計算出的配售比例進行配售;二是末日比例配售,即在發行末日之前的認購金額全部確認成功,對于末日的認購金額按照計算出來的比例進行配售。公司發行的基金具體采用何種方式以基金發行的招募說明書公告為準。
第四十條募集期內允許同一基金賬戶多次認購,認購費率按確認的單筆認購申請金額所對應的費率分別計算。認購申請一經公司受理便不予撤銷。
第四十一條公司為投資者辦理認購份額注冊登記時需收取一定金額的認購費。按照收取方式不同,分為前端收費和后端收費方式。投資者認購基金份額時可按照基金發行時對外公告的法律文件要求自愿選擇收費方式。
前端收費方式是指投資者在認購基金份額時即支付認購費的一種收費方式。
后端收費方式是指投資者在認購基金份額時無需支付認購費,其認購費在贖回基金份額時與贖回費一并支付的一種收費方式。
1、采用前端收費方式認購基金份額的計算公式:
基金認購金額包括認購費用和凈認購金額。
(1)當認購費用按照認購費率收取時:
凈認購金額=認購金額/(1+認購費率)
認購費用=認購金額-凈認購金額
認購份額=(凈認購金額+認購利息)/ 基金份額面值
(2)當認購費用為固定金額時:
認購費用=固定認購費金額
凈認購金額=認購金額-認購費用
認購份額=(凈認購金額+認購利息)/ 基金份額面值
2、采用后端收費方式認購基金份額的計算公式:
認購份額=(認購金額+認購利息)/ 基金份額面值
采用后端收費方式認購的基金份額在贖回時,投資者應繳納后端認購費,計算公式:
后端認購費=贖回基金份額×基金份額初始面值×對應的后端認購費率
認購的有效份額、凈認購金額保留小數點后兩位,小數點后兩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認購費用保留到小數點后兩位,小數點后兩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誤差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基金認購資金在認購期間產生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額歸投資者所有,利息折算基金份額時不收取認購費,其中認購利息以注冊登記機構的記錄為準。
第四十二條當募集期結束后,如果基金募集成功,公司將為投資者進行認購份額確認并登記權益。投資者可通過其辦理業務的基金銷售機構處查詢份額確認情況。如果基金募集失敗,公司承擔基金募集費用,已募集的資金并加計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結束后30天內退還投資者。
第二節 基金申購(含定期定額申購)
第四十三條基金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資者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第四十四條申購采用“未知價”法,按照“金額申購”的原則進行,以申請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進行交易。公司為投資者辦理申購份額注冊登記時需收取一定金額的申購費,按照收取方式不同,分為前端收費和后端收費方式。投資者申購基金份額時可根據對外公告的法律文件要求自愿選擇收費方式。同一投資者在同一交易日可多次進行申購,申購費率按單筆申購金額確定。申購申請可以在當日交易時間內撤銷。
1、采用前端收費方式申購基金份額的計算公式:
基金的申購金額包括申購費用和凈申購金額。
(1)當申購費用為按照申購費率收取時:
凈申購金額=申購金額/(1+申購費率)
申購費用=申購金額-凈申購金額
申購份額=凈申購金額/ 申購當日基金份額凈值
(2)當申購費用為固定金額時:
申購費用=固定申購費金額
凈申購金額=申購金額-申購費用
申購份額=凈申購金額/ 申購當日基金份額凈值
2、采用后端收費方式申購基金份額的計算公式:
申購份額=申購金額/ 申購當日基金份額凈值
采用后端收費方式申購的基金份額在贖回時,投資者應繳納后端申購費,計算公式:
后端申購費=贖回基金份額×基金份額申購當日份額凈值×對應的后端申購費率
如果基金實施過拆分,則在計算后端申購費時需要將“基金份額申購當日份額凈值”按照拆分比例進行還原。
申購的有效份額、凈申購金額保留小數點后兩位,小數點后兩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申購費用保留到小數點后兩位,小數點后兩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誤差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第四十五條基金定期定額申購是申購業務的一種方式,指投資者通過基金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額及扣款方式,由基金銷售機構于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者指定銀行賬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并提出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第四十六條定期定額申購的申請受理時間與公司管理的基金日常申購業務受理時間相同;申購、贖回費率與基金正常申購、贖回費率相同。公司以投資者提交定期定額申購申請當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準計算申購份額。
第四十七條參加定期定額申購的投資者不受日常申購首次最低金額和追加最低金額的限制,但申購金額不得低于規定的最低限額。
第四十八條投資者申請辦理定期定額申購的其他業務規則、辦理定期定額投資業務的具體時間、流程在不違背本規則的前提下以基金銷售機構的安排和規定為準。
第四十九條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鹳Y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3)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
(4)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5)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能對基金業績產生負面影響,或發生其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比例達到或者超過50%,或者變相規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節 基金贖回
第五十條基金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條件要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第五十一條投資者只能在基金份額所托管的銷售機構辦理基金贖回業務,如在其他銷售機構辦理贖回業務,須首先辦理轉托管業務。投資者申請贖回份額應小于等于在該銷售機構托管的基金可用余額。當某筆贖回導致在一個銷售機構的余額少于規定最低持有份額時,公司對余額部分進行強制贖回。投資者對某只基金的最低持有份額詳見基金發行時的對外公告內容。
第五十二條基金贖回采用“未知價”法,按照“份額贖回”的原則進行,以申請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進行交易。
第五十三條贖回金額按實際確認的有效贖回份額以當日基金份額凈值為基準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后兩位,小數點后兩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贖回費用保留到小數點后兩位,小數點后兩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誤差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計算公式如下:
贖回費用= 贖回當日基金份額凈值×贖回份額×贖回費率
贖回金額= 贖回當日基金份額凈值×贖回份額-贖回費用
第五十四條投資者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應選擇巨額贖回處理方式(取消或順延方式)。選擇取消是指當贖回日發生巨額贖回時,提交的贖回除兌付當日可贖回份額外,剩余份額申請自動取消,本次不再兌付;選擇順延則指當贖回日發生巨額贖回,提交的贖回除兌付當日可贖回份額外,剩余申請份額在下一交易日繼續兌付,但不享有優先權利,直到份額全部兌付為止。如未作選擇,公司默認為巨額贖回順延方式。
第五十五條貨幣市場基金贖回時,如果是將持有人所持份額全部贖回,則連同已分配但未結轉部分收益一起贖回。
第五十六條公司按照“先進先出”原則對投資者的基金份額進行贖回確認,即最早申購/認購的份額最先贖回。
第五十七條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額)超過上一日基金總份額的10%時,為巨額贖回;但證監會規定特殊基金巨額贖回比例不是10%的,按相應比例處理巨額贖回業務。
第五十八條出現巨額贖回時,公司的處理方式:
1、全額贖回:按正常贖回程序處理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因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凈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10%的前提下,可對其余贖回申請延期辦理。若進行上述延期辦理,對于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當日贖回申請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10%以上的部分,將自動進行延期辦理。對于其余當日非自動延期辦理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賬戶非自動延期辦理的贖回申請量占非自動延期辦理的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對于未能贖回部分,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并處理,無優先權并以下一開放日某一類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部分延期贖回不受單筆贖回最低份額的限制。
3、基金發生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的,我公司將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式通知投資者,說明有關處理方法,同時在指定報刊及其他相關媒體上予以公告。
4、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我公司可按基金合同的約定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延緩期限不超過20個工作日,并在指定報刊及其他相關媒體上予以公告。
第五十九條投資者贖回申請確認后,正常情況下,公司自接受投資者有效贖回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支付贖回款項。在發生巨額贖回的情形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十條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鹳Y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3)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
(4)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5)發生繼續接受贖回申請將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
(6)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凈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
(7)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節 基金轉換
第六十一條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規定的條件,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第六十二條投資者只能在基金份額所托管的銷售機構辦理基金轉換業務,如在其他銷售機構辦理轉換業務,須首先辦理轉托管業務。
第六十三條投資者只能在同一銷售機構同一交易賬戶下進行。擬轉出基金份額必須是可用份額,已凍結份額不得申請進行基金轉換。
第六十四條基金轉換以份額為單位進行申請。投資者辦理基金轉換業務時,轉出基金必須處于可贖回狀態,轉入基金必須處于可申購狀態。如果涉及轉換的基金有一只處于非開放日,基金轉換申請處理為失敗。
第六十五條當某筆轉換導致投資者在一個銷售機構的基金份額余額少于規定的最低持有份額時,公司對余額部分進行強制贖回。
第六十六條投資者可以轉出其賬戶內某一基金的部分或者全部份額,但每筆轉出必須符合公司和基金銷售機構對轉出基金最低轉出份額和轉入基金最低轉入金額的要求。
第六十七條公司按照“先進先出”原則對投資者的基金份額進行轉換確認,即最早申購/認購的份額最先轉換。持有人對轉入基金的持有期限自公司確認之日算起。如果轉換申請當日,投資者同時有贖回申請,公司則按照先贖回后轉換的原則進行處理。
第六十八條基金轉換采取“未知價法”,即最終轉換份額的確認以申請受理當日轉出、轉入基金的份額凈值為基礎進行計算。
第六十九條當投資者將持有公司旗下的貨幣基金份額轉換為非貨幣基金份額時,若投資者將所持貨幣基金份額全部轉出,則基金賬戶中貨幣基金全部累計未付收益一并轉出;若投資者將所持貨幣基金份額部分轉出,且投資者基金賬戶中貨幣基金累計未付收益為正收益,則累計未付收益繼續保留在投資者基金賬戶;若投資者將所持貨幣基金份額部分轉出,且投資者基金賬戶中貨幣基金累計收益為負收益,則根據基金轉出份額占投資者所持全部貨幣基金份額的比例兌付應轉出的累計未付收益。
第七十條公司在為投資者辦理基金轉換業務時可向投資者收取基金轉換費用,基金轉換費用由轉出基金贖回費用及轉出轉入基金申購補差費用構成,在不損害投資者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權按照相關規定調整基金轉換費用并進行公告。
1、轉出基金贖回費用按轉出基金的贖回費率收取,并將部分贖回費計入轉出基金的基金財產。轉出基金的贖回金額、贖回費的處理按照本規則中有關贖回業務相關規則執行。
2、轉出轉入基金申購補差費:當轉出基金申購費率低于轉入基金的申購費率時,應繳納轉出基金和轉入基金的申購費差額,反之則不收取申購補差費。
3、轉換份額的計算步驟及計算公式:
第一步:計算轉出金額,分以下兩種情況計算
(1)非貨幣基金轉換至貨幣基金
轉出金額=轉出基金份額×轉出基金當日基金份額凈值
(2)貨幣基金轉換至非貨幣基金
轉出金額=轉出基金份額×轉出基金當日基金份額凈值+貨幣基金應轉出的累計未付收益
第二步:計算轉換費用
轉換費用=贖回費用+補差費用
贖回費用=轉出金額×贖回費率
補差費用:分以下兩種情況計算
(1)轉入基金的申購費率>轉出基金的申購費率
補差費用=(轉出金額-贖回費用)×(轉入基金申購費率-轉出基金申購費率)/{1+(轉入基金申購費率-轉出基金申購費率)}
(2)轉入基金的申購費率 ≤轉出基金的申購費率
補差費用=0
第三步:計算轉入金額
轉入金額=轉出金額—轉換費用
第四步:計算轉入份額
轉入份額=轉入金額÷轉入基金轉入申請當日基金份額凈值
第七十一條轉出基金金額、轉入基金份額保留到小數點后兩位,小數點后兩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轉出基金贖回費用、轉出轉入基金申購補差費用保留小數點后兩位,小數點后兩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誤差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第七十二條發生巨額贖回時,基金轉出與基金贖回具有相同的優先級,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資產組合情況,決定全額轉出或部分轉出,并且對于基金轉出和基金贖回,采取相同的比例確認。在轉出申請得到部分確認的情況下,未確認的轉出申請將不予以順延。
第七十三條正常情況下,公司在T+1日對投資者T日的基金轉換業務申請進行有效性確認,并辦理轉出基金的權益扣除,以及轉入基金的權益登記。
第五節 設置基金分紅方式
第七十四條投資者可對基金賬戶下持有的某一基金的分紅方式進行設置,分紅方式分為現金分紅和紅利再投資。
第七十五條投資者的分紅方式可以多次變更,但基金分紅時的最終分紅方式以基金權益登記日之前(不含權益登記日)的分紅方式為準。
第六節 基金轉托管
第七十六條基金轉托管,是指投資者將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賬戶下的基金份額從某一交易賬戶轉入另一交易賬戶的行為。
第七十七條投資者在進行轉托管時,可以是轉出其持有的一只或多只基金,也可以是一只基金的部分或全部份額。
第七十八條基金轉托管可分為一步轉托管申請和兩步轉托管申請。公司只受理一步轉托管申請。
第七十九條一步轉托管申請是指投資者在轉出銷售機構辦理轉托管申請業務時,需要告知轉出銷售機構待轉入的銷售機構和托管網點(投資者需在待轉入銷售機構辦理過賬戶登記業務)。
第八十條轉托管到新的銷售機構的基金份額持有時間連續計算。
第七節 非交易過戶
第八十一條非交易過戶,是指不采用申購、贖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將一定數量的基金份額按照一定規則從某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賬戶轉移到另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賬戶的行為。
第八十二條注冊登記機構只受理繼承、捐贈、司法執行和經注冊登記機構認可的其它情況下的非交易過戶。其中,
“繼承”指基金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
“捐贈”指受理基金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基金會或社會團體的情形;
“司法執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無論在上述何種情況下,接受劃轉的主體應符合相關法律和基金合同規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額的條件。
第八十三條基金銷售機構不受理非交易過戶業務申請,只有注冊登記機構受理非交易過戶業務申請,注冊登記機構核實相關資料后辦理過戶。
第八十四條非交易過戶的過入方在辦理業務前須先開立公司基金賬戶。
第八十五條投資者辦理業務申請時應當向注冊登記機構提供以下資料:
1、因繼承而發生的基金非交易過戶的申請:
(1)繼承有效證明文件,包括公證書、生效法律文書、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等;
(2)證明被繼承人死亡的有效法律文件及復印件;
(3)繼承人有效身份證件及復印件;
(4)填妥的業務申請表;
(5)注冊登記機構要求的其他材料。
2、因捐贈而發生的基金非交易過戶的申請:
(1)捐贈公證書;
(2)捐贈雙方的有效身份證件及復印件;
(3)填妥的業務申請表;
(4)注冊登記機構要求的其他材料。
3、因司法執行而發生的基金非交易過戶的申請:
(1)生效法律文書,包括但不限于法院判決書等;
(2)司法機關開具的協助執行通知書(應注明過出方、過入方的自然人姓名或機構全稱、基金賬戶號碼、基金簡稱及基金編碼、過戶數量以及司法執行人員姓名及身份證號碼);
(3)填妥的業務申請表;
(4)注冊登記機構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十六條注冊登記機構收到上述材料后進行表面性核驗,并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時間完成基金份額非交易過戶登記手續。非交易過戶手續辦理完畢后由注冊登記機構負責通知申請辦理非交易過戶的相關當事人或向有關方面出具確認單。
第八節基金份額凍結/解凍
第八十七條銷售機構不受理基金份額凍結/解凍申請,只有注冊登記機構受理基金份額凍結/解凍申請,注冊登記機構只受理司法機關及其他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解凍申請。
第八十八條司法機關及其他有權機關向注冊登記機構申請基金份額凍結/解凍時,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1、填妥的業務申請表;
2、生效法律文書,包括但不限于法院判決書等。
3、司法機關開具的協助執行通知書(應注明凍結、解凍賬戶的自然人姓名或機構全稱、基金賬戶號碼、基金簡稱及基金編碼、凍結、解凍基金份額以及司法執行人員姓名及身份證號碼);
4、注冊登記機構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十九條份額凍結后,注冊登記機構在司法機關及其他有權機關指定的時間期限后予以解凍,司法機關及其他有權機關沒有指定凍結期限的,注冊登記機構可以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凍結時間處理。
第九十條份額凍結期間,不能進行除解凍和設置分紅方式之外的其它涉及該部分基金份額的業務申請。在基金分紅時,被凍結基金份額因選擇紅利再投資分紅方式而獲得的基金份額將予以凍結,直至解凍;因選擇現金分紅方式而獲得的分紅現金將自動轉成基金份額并予以凍結,直至解凍。
第九十一條對凍結業務的處理原則是:先到先執行,不得重復凍結。對于同一基金份額,若注冊登記機構同一開放日收到一般交易申請和凍結/解凍業務申請,將優先處理凍結/解凍業務申請。
第九節 基金分紅
第九十二條權益登記日在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享有紅利分配權。投資者在權益登記日申購和基金轉換入的份額不參與分紅,權益登記日贖回和轉換出的份額參與分紅。
第九十三條基金默認分紅方式為現金分紅的,投資者可以事先選擇紅利再投資的方式將所獲分配的現金紅利,按照基金合同有關基金份額申購的約定轉為基金份額。投資者選擇紅利再投資方式轉換基金份額時免收再投資的費用。
第九十四條公司在分紅時按照如下順序對投資者持有的每次認購、申購成功的基金份額進行分紅處理:
1、認購、申購基金份額時選擇的分紅方式 。
2、基金默認分紅方式。
第九十五條投資者在不同銷售機構托管的基金份額所產生的現金紅利將劃入不同銷售機構的銀行賬戶,紅利再投資產生的基金份額將自動托管在不同的銷售機構。
第九十六條投資者在基金賬戶被凍結期間產生的現金紅利,以及投資者在基金份額被凍結期間,因該部分份額產生的現金紅利,均由公司進行強制再投資處理。
第四章 貨幣基金特殊交易規則
第九十七條以下交易規則僅適用于公司管理的貨幣市場基金(以下簡稱“貨幣基金”)。
第一節 基金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第九十八條貨幣基金份額按照“確定價”原則申購贖回?!按_定價”原則指在基金存續期內,無論基金投資盈利或虧損,投資者申購、贖回基金份額,均以基金份額凈值為1.0000元進行計算。
第九十九條若投資者將所持貨幣基金份額全部贖回,則基金賬戶中貨幣基金全部累計未付收益一并兌付,并入贖回金額支付給投資者;若投資者將所持貨幣基金份額部分贖回,且投資者基金賬戶中貨幣基金累計未付收益為正收益,則累計未付收益繼續保留在投資者基金賬戶;若投資者將所持貨幣基金份額部分贖回,且投資者基金賬戶中貨幣基金累計收益為負收益,則根據基金贖回份額占投資者所持全部貨幣基金份額的比例兌付應轉出的累計未付收益。
未付收益為負收益時的兌付比例=贖回份額/贖回前的基金份額余額
第一百條在滿足相關流動性風險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出現下列情形的:(1)當貨幣基金持有的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低于5%且偏離度為負時;(2)對前10名份額持有人的持有份額合計超過基金總份額50%的貨幣市場基金,當投資組合中現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5個交易日內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低于10%且偏離度為負時。為確?;鹌椒€運作,避免誘發系統性風險,我公司將對當日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申請贖回基金份額超過基金總份額1%以上的贖回申請征收1%的強制贖回費用,并將上述贖回費用全額計入基金財產。
第二節 收益分配原則
第一百〇一條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申購的基金份額自下一個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權益;當日贖回的基金份額自下一個工作日起不再享有基金的分配權益。
第一百〇二條基金采用“每日分配收益,每日結轉份額”的分配結轉原則。每日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計算當日收益并結轉基金份額。
第一百〇三條基金份額被凍結的,被凍結部分產生的收益一并凍結,被凍結部分份額仍然參與每日收益分配。
第一百〇四條每個基金結轉日,基金份額持有人賬戶的當前累計收益如果為正收益,則該投資者賬戶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額體現為增加;反之,則該投資者賬戶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額體現為減少。
第一百〇五條投資者當日收益的精度為0.01元,小數點后第3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額并入下一日的基金收益再次分配。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百〇六條本規則依據現行的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而制定,公司將適時根據有關法規的要求和公司業務的發展做進一步的調整和完善;如遇有關法律、法規作出調整與本規則不一致時,公司依據新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一百〇七條本規則由公司運營部負責制定、解釋和修改。經公司總經理辦公會批準后生效。